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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柔区档案局关于重点音像、实物档案的征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反映我区有史以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发生的重大事件和各方面工作不断发展的历史真实面貌,丰富档案馆藏,使档案及时、准确地为我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在我区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音像、实物等档案,是指有史以来发生在怀柔地区,重大事件和反映怀柔各项事业取得的各项成果所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照片、声像、实物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怀柔区档案局是我区档案事业的主管机关,对我区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怀柔区档案馆是负责具体实施接受、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资料的文化事业机构。     第四条 征集的重点音像、实物档案的主要内容有: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和各界知名人士到我区视察、参观、慰问、参加劳动等各项活动过程中的讲话录音、录像、照片、题词等。 (二)记录重大外事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外国友人、港澳台胞捐赠的较有价值的纪念品。 (三)我区各项工作获市级(市委、市政府)以上奖励的奖状、奖旗、奖杯、奖牌、荣誉证书,及先进集体、模范人物同国家领导人合影的照片。 (四)获北京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同行业中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所获得的各种奖章、荣誉证书和照片。 (五)我区生产的名、优、特产品的部分样品。荣获国优、部优、市优产品的证书、奖状、奖章、奖杯以及照片等。 (六)我区两个文明建设重大活动(包括会议、庆祝活动,等)中形成的录音、录像、照片等。 (七) 中共怀柔区党代表大会、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怀柔区政治协商会议形成的录音、录像、照片等。 (八)在我区境内发生的政治事件、自然灾害、重大人身安全事故中形成的录音、录像、照片等。 (九)反映我区名胜古迹、风俗民情、旅游景点、民间传说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十)新闻单位录制的反映我县某项工作情况的专题片、新闻等。 (十一)编史修志以来各单位收集的对全区有影响的录音、录像、照片等。 (十二)有关怀柔的历史、地理、政治、军事、文化、人物、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各类资料,包括布告、家谱、碑文、报刊、杂志、图书、回忆录、各类史志等文字资料和旗、牌匾、徽章、印鉴、名人题词、契约及停止使用的票证、钱币等实物。     第五条 区档案馆将采取鼓励单位、个人捐赠和有偿收集的办法,欢迎单位、个人积极提供线索和捐售收藏的文字或实物档案资料。 (一)凡自愿无偿捐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档案馆颁发荣誉证书、纪念品,并在全区给予通报表彰。 (二)有偿收集的重点音像、实物档案资料经鉴定后依据其价值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以资鼓励。 (三)在征集重点音像、实物档案过程中,对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档案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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